2008年1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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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08年1月14日
  申请人吴宗刚因遗失银行付款本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GH/03 00059330,出票日期2008年1月3日,出票人黄霞,收款人吴宗刚,付款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付款期限一个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1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施景山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本票一份(浙江义乌CH/03 00053966,金额42000元,出票日期2007年10月26日,收款人为申请人施景山,票据申请人为于光生,付款期限一个月),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月8日作出了(2007)义民催字第6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施景山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陈晓淦: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浦民一初字第26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晓淦归还原告张晓军借款计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2.5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芮延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正元管业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000元,并支付2007年6月1日至2007年12月30日的利息3915元,之后按约定利息顺延计算至付清日止,以上总计60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红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倪如松、洪永喜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4月21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在本院简案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7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7年4月12日,票据号码为DB/01 02658541,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永康市新谱工具厂,已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7)东民催字第2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太原市新钢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利越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持有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11月19日,票据号码AA/01 78745146,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收款人为永康市招标交易中心,出票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背书转让),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无锡市崇仁车辆配件商行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12月21日,票据号码GA/01 02872057,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金华市商业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无锡市崇仁车辆配件商行因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7年12月21日,票据号码GA/01 02872062,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金华市商业银行东阳支行,收款人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背书转让),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邱征: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你归还借款170000元,并自2007年1月8日起至全部归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占小萍、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雪明诉你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7)柯民花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雪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合计36088.52元;被告占小萍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52元,由你们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何礼生: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晨曦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汽车租赁租金15850元,及汽车租赁期间车辆违章费用6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其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张江青:本院受理原告陈桂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归还欠款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08年4月15日上午11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吕振卫:本院受理原告韩向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1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你在本案中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08年4月22日上午9时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花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